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部门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,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,不断提升部门议事决策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淮阴工学院章程》等有关规定精神及《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关于管理服务部门部(处)务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》,结合我处实际,现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处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对议事范围的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,由集体讨论决定。
第三条处务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,严格按照权限、规则、程序办事。
第二章议事范围
第四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、省、市和学校党政重要会议精神、领导讲话、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,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措施等。
第五条 根据校党委、行政工作部署和安排,研究确定本部门的年度计划、重点任务、专项工作以及其他重要改革措施。
第六条 研究落实校领导重要指示和交办的有关重大事项,研究讨论需要向校党委、行政请示汇报的重要工作。
第七条 通报涉及部门的重要事项有关情况,并就向上级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会议决定。
第八条 研究本部门所负责工作领域内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的制定、修订、废止。
第九条 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、意识形态、作风建设、风险防控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主要事项。
第十条 研究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、经费资金大额度使用(1万元以上)、重要资产管理和处置等。
第十一条 研究本部门工作人员选拔任用、培养教育、考核奖惩、晋级晋升、工作调整等方面的主要事项。
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本部门工作,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,研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、重要活动安排等有关事项。
第十三条 听取班子成员、处长助理、科长外出参加会议、业务培训等活动的内容汇报或情况通报。
第十四条 定期研究讨论本党支部的党建工作。
第十五条 研究其他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章议事程序
第十六条 议题提交和确定程序
1.处务会的议题由处长提出,或者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、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后确定。议题确定后应于会前告知全体参会人员,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内容做好发言准备。
2.拟研究讨论的议题,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,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、意见或建议,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汇报材料;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,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,没有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的,待进一步调研沟通,基本形成共识后方可列入议题。
3.由处长提议或经同意,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开展需要,进行务虚研讨,或对部门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进行总结性回顾。
4.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,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,须经处长同意后方可安排。
第十七条 处务会组织程序
1.处务会由处长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,处长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。原则上每月召开1-2次,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。
2.会议成员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加挂职处长助理组成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,研究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
3.根据议题和研究事项需要,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,但不参与表决。
4.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,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,不得无故缺席。其对所列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说明,但不作为表决意见。
5.研究涉及部门人员任免、奖惩等以及参会人员个人的事项,或讨论直接关系人问题的,相应人员应予回避。
第十八条 处务会会议决策程序
1.议题提出人员对议题做简要汇报,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,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。
2.与会成员就议题充分讨论,明确表明态度,分别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
3.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归纳总结,在会议最后作出决策或发表结论性意见。
4.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、行政。
第十九条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,整理会议纪要、决定,存档备案工作。会议记录要规范完整、突出重点,如实记录议题讨论过程、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和作出的决定。
第四章会议的执行与监督
第二十条 处务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,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,按照部门领导班子分工进行跟踪督办,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处长报告。
第二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相关决议或决定,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部门工作人员公开,如有需要应及时向校党委、行政汇报。涉及不宜公开的事项,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外传。
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会议决定,勇于担当、敢于负责,切实履行职责;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,也要从全局出发,积极出谋划策、团结协作,推进决议落实。
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处务会议事决策纪律,对违反议事决策程序、范围规定或执行不力的,视情节情况,给予责任人工作岗位调整或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五章附则
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